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,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,促进树立诚实守信、依约履行的良好风气,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德宏州两级人民法院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,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,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第一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如下:
(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按照德宏中院、瑞丽法院、芒市法院、盈江法院、陇川法院、梁河法院的顺序排列)
以上情况,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。监督电话:0692-2216041、2216042、2216052(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);2123404(芒市法院);4991577(瑞丽市法院);7105303(陇川县法院);8183146(盈江县法院);6166051(梁河县法院)。
1.赵琳
2.马波
3.罗光忠
4.马云
5.郑标甲
6.朗过团
7.排双龙
8.金明城
9.杨启洪
10.杨荣炜
11.王警冉(曾用名:王旭)
12.孟成松(曾用名:孟小周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,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、裁定,当事人必须履行。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,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。若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或者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、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的,人民法院可在电台、电视台、报纸等媒体上发布执行黑名单督促履行或者采取执行悬赏、限制出入境、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。
自然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,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依法予以公布,并进行信用惩戒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》,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,被限制高消费后,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:
(一)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时,选择飞机、列车软卧、轮船二等以上舱位;
(二)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、酒店、夜总会、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;
(三)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、扩建、高档装修房屋;
(四)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、宾馆、公寓等场所办公;
(五)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;
(六)禁止旅游、度假;
(七)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;
(八)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;
(九)禁止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。
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,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,情节严重,构成拒不履行判决、裁定罪的,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。
来源;德宏中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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